旅行社“十个严禁”,这些红线碰不得!

为全面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执业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旅行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社红有序、线碰文明的十个严禁旅游市场环境,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化和旅游部、旅行辽宁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社红发布旅行社经营行为“十个严禁”,线碰守好旅游市场红线。十个严禁
严禁诱导、旅行欺骗、社红强迫、线碰变相强迫消费。十个严禁不得诱导、旅行欺骗、社红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采取包厢洗脑、限制停留时间、甩团、降低服务标准、歧视、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交易。
严禁擅自转团拼团、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增减游览项目、更换住宿餐饮及车辆、缩减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
严禁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不得与旅游者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不得使用不规范格式合同;应当如实载明行程、购物、自费项目等关键信息。
严禁组织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人头费、团队分成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旅游者、导游。
严禁违法聘用导游、侵害导游合法权益。不得聘用未取得电子导游证、导游证已过期或者被暂扣、吊销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团费或者向导游收取、变相收取费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
严禁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挂靠承包、一社多牌、虚假主体、“僵尸社”等违规经营行为;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严禁与履行辅助人串通收受或给予商业贿赂。不得与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恶意串通,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停车费、茶水费、好处费等形式输送或收受不正当利益,坚决斩断“以购养游”利益链条。
严禁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应急处置缺位。依法依规及时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严格履行行前说明、安全提示、风险告知、安全防范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报告。
严禁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不得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得租用不具备合法资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船舶;不得选用无资质、严重失信的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等供应商;不得组织旅游者前往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开发、未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违规安排高风险旅游项目。
严禁安排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项目或活动。不得组织、安排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项目或活动。
全媒体记者 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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