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完墙面开裂 谁担责?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鲍呈辉
房屋装修完墙面开裂,房屋施工方和委托方各执一词、装修责互不相让,完墙索赔纠纷闹上法庭,面开到底应该由谁担责?裂担今年4月21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合同纠纷上诉案,房屋以严谨的装修责事实认定、清晰的完墙法律适用,妥善化解了这起因装修质量引发的面开矛盾纠纷,既厘清了双方权责,裂担也传递了司法温度,房屋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装修责化解民生纠纷中的完墙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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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5年,某公司与王某口头协商,裂担约定由王某为某公司承揽装修的6套房屋进行内墙粉饰施工,其中某小区内3套房屋需按要求进行冲筋找平,所有施工材料均由某公司提供,王某仅负责施工。
施工结束后,某公司发现,6套房屋的内墙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其中约定冲筋找平的3套房屋墙面凹凸不平,不符合验收标准。某公司认为,墙面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技术要求使用材料,擅自添加纤维素、802胶,且未按约定完成冲筋找平工作,遂要求王某赔偿返工维修损失。
某公司估算,其中4套房屋需整体重做,每套费用1.3万元,2套房屋可局部维修,每套费用2000元,合计损失5.6万元。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赔偿协商无果后,某公司向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该笔损失。
此前,某公司工作人员闫某以个人名义就同一事实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4.6万元,人民法院以闫某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此次某公司作为原告再次起诉,王某辩称,自己与该公司系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墙面裂缝与自己的施工无关,且对方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
贵德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擅自添加了纤维素、802胶,且施工后的墙面出现裂缝,但某公司仅提交照片证明墙面存在质量问题,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裂缝与王某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5.6万元损失已实际产生——其所述的其中1套房屋返工产生7000余元费用,未提供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其余5套房屋尚未返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
同时,人民法院明确,闫某此前起诉被驳回系因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为某公司,与前诉当事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贵德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今年4月20日,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双方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墙面裂缝与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主张是否成立”三个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二审期间,某公司提交了购买材料的收据和收条,拟证明其中一套房屋返工产生的材料费和维修费,但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收据无法证明费用产生与王某施工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不予采信。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某公司主张王某施工不当导致墙面裂缝并造成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失主张的合法性,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装修纠纷的常见难点,本案的审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指引意义。法官提醒,企业和个人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注重留存书面合同、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维修单据等相关证据,遇到争议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使用材料、完成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式,确保施工质量。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编辑:施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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